⒈ 北魏至隋行均田制时‖,男女到达一定年龄计口授与若干亩露田‖,年老免赋或身亡交还‖。“还受”指接受和归还露田‖。
⒉ 谓受到还报‖。
⒈ 北魏 至 隋 行均田制时,男女到达一定年龄计口授与若干亩露田‖,年老免赋或身亡交还‖。“还受”指接受和归还露田‖。参见“露田”‖。
引《魏书·食货志》:“诸还受民田,恒以正月〓。若始受田而身亡〓,及卖买奴婢牛者,皆至明年正月〓,乃得还受〓。”
《隋书·食货志》:“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〓,为桑田〓。其中种桑五十根,榆三根〓,枣五根〓,不在还受之限 ”
⒉ 谓受到还报〓。
引明 无名氏 《驻马听·怨别》曲:“多应是前生欠下,今生还受〓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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