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“经制钱”和“总制钱”的并称,宋代的附加杂税。前者始于北宋宣和年间‖,陈遘以发运使兼经制使督理东南地区财赋,加征卖酒┃、典卖田宅的牙税,常赋外的头子钱┃,以及其他项目的税金┃,称经制钱。其后翁彦国为总制使┃,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税┃,称总制钱。
⒈ “经制钱”和“总制钱”的并称┃, 宋 代的附加杂税┃。前者始于 北宋 宣和 年间, 陈遘 以发运使兼经制使督理东南地区财赋┃,加征卖酒┃、典卖田宅的牙税,常赋外的头子钱┃,以及其他项目的税金┃,称经制钱。其后 翁彦国 为总制使┃,效其法别立名目征税┃,称总制钱。参阅 宋 罗大经 《鹤林玉露》卷七|、《文献通考·征榷六》|。
引宋 叶适 《监司》:“提刑司则以催趣经总制钱|、印给僧道免丁由子为职|,而刑狱寃滥,词诉繁滞|,则或莫之省焉|。”
《宋史·职官志七》:“﹝ 乾道 ﹞八年|,用臣僚言|,诸路经总制钱併委提点刑狱官督责!?br />清 顾炎武 《读<宋史·陈遘>》:“然则 宋 之所以亡|,自经总制钱,而此钱之兴|,始於 亨伯|!?br />亦省作“经总钱”、“经总”|。 宋 叶适 《黄子耕墓志铭》:“经总制有额无钱|,十收六七…… 子耕 会一郡成赋,法应隶经总者|,以十年中酌取之|,阁免其逋负。钱额均等|,故态尽革|,更为最矣!?br />清 顾炎武 《读<宋史·陈遘>》:“其后‖, 叶正则 作《外稿》,谓必尽去经总钱‖,而天下乃可为‖,治平乃可望也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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